摘要:①法院認為,該約定屬于保底條款,應屬無效約定。保底條款無效委托理財合同整體無效,相應權益恢復至合同訂立時的狀態。②至于其他投資者能否效仿李某,在發生損失時主張合同無效以拿回本金,律師認為,投資者可以借鑒,但主要還是看證據說話。
財聯社10月16日訊(記者 彭科峰)在過去,一些投資者輕信保本承諾購買高風險理財產品,起訴后往往因為“風險自負”原則承擔大部分損失,但從最新的案例來看,或許還會有其他的可能。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就上傳了這樣一個案例:80后投資者在某資產管理公司投資百萬,并簽署了保本高收益協議。暴雷之后,審理法院認為此項委托理財簽署了保底條款,違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則及委托關系中責任承擔的規則,判定合同無效,公司應該向投資者歸還本金。
80后投資者斥資百萬投資不良資產收購后暴雷
據文書披露,李某,1987年出生,住天津市。2018年3月16日,李某與中金國旭(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中金國旭)簽訂《不良資產投資協議》,約定雙方就天津地區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收購與處置合作相關事宜達成協議。乙方(中金國旭)系天津地區專業從事不良資產收購、管理與處置的法人企業,以銀行等金融機構、‘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為主要的資產收購對象,現持有的不良資產債權額近億元。李某將自有資金人民幣壹佰萬元整,委托乙方進行不良資產投資。當時和李某簽署合同的人為王貴欽。
這份協議還寫明,乙方作為李某債權投資的保證人,確保李某的本金及收益率為10%,并為李某債權投資及收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018年3月,李某通過中國農業銀行賬戶向合同指定的楊某某賬戶支付100萬元,中金國旭公司也向李新出具收據。
不過,投資總是有風險的,2019年3月,王貴欽告知李某,投資天津不良資產時因為合伙人涉嫌詐騙,現立案調查,投資資金一時無法回款。王貴欽給李某出具了《還款計劃》,稱個人愿意承擔這筆債務。但此事并無下文。李某隨即向法院起訴,要求中金國旭、王貴欽共同退還李新投資款83萬元及投資收益10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法院裁定保本理財協議無效 公司需返還投資者本金
為何要求公司還款83萬而不是100萬?李某稱,中金國旭公司返還過本金17萬元。
在法院審理環節,中金國旭辯稱,李某的這筆投資款,從未跟公司核實過,經手人王貴欽承認其是與中金國旭公司另外一個股東李靜單獨聯系此事。因此,中金國旭公司在本次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中并無相關責任。
2022年,一審法院認為,李某提供的《不良資產投資協議》及收據,中金國旭公司雖不認可其真實性,但未就上述證據該公司印章的真實性申請鑒定,故對中金國旭相關答辯不予采信。本案中,李某與中金國旭約定李某投資100萬元,委托中金國旭進行不良資產投資,雙方之間達成的協議符合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的特點,故本案屬于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糾紛。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與中金國旭形成委托理財合同關系,雙方應共擔風險,共享利潤,但雙方卻約定,確保本金及收益率為10%。該約定屬于保底條款,違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則及委托關系中責任承擔的規則,亦違背基本的經濟規律和資本市場規則,應屬無效約定。因保底條款系委托理財合同的目的條款和核心條款,不能成為相對獨立的合同無效部分,故保底條款無效委托理財合同整體無效,相應權益恢復至合同訂立時的狀態。最終,法院裁定中金國旭、王貴欽應向李新返還83萬元及利息。
近期,北京金融法院二審認定,一審法院認定中金國旭為《不良資產投資協議》的簽訂主體,合法有據。二審中各方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是否值得其他投資者效仿?律師稱認定理財協議“無效”條件苛刻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投資者購買理財產品暴雷后,試圖向機構或代銷渠道索賠的案例屢見不鮮。如80后投資者汪某某在工商銀行的理財經理的推薦下,斥資百萬購買“保本型”私募基金產品,合同到期后分文未得。汪莫某起訴招商證券和財富公司要求退錢,但法院一審以賣方已盡責為由駁回投資者請求。那么,此類投資者可以效仿李某嗎?
對此,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石小峰在接受財聯社記者采訪時表示,北京金融法院認定李某和中金國旭的保本投資協議無效是合理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金融類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中,就對如何認定金融合同無效有過明確的解釋。相關表述也有“金融類委托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原則上不予以保護。對于履行此類合同發生的損失,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各方的過錯程度以及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當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
至于其他投資者能否效仿李某,在發生損失時主張合同無效以拿回本金,石小峰認為,投資者可以借鑒,但主要還是看證據說話。如果只是口頭承諾保本高收益,即便是有錄音等證據,但正式合同時注明“口頭約定無效”、“以文字協議為準”等字樣,恐怕也難獲支持。理財有風險,投資者需要高度謹慎并留存證據。